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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勇前行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雅安不懈奋斗

如果权力把自身结构化为合法权力,那么其同时就获得了法律的优势。

正因为如此,处于领导地位的党,如果没有自制与它制,就容易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游离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之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基本内容,是所有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必须遵守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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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城乡区域行业发展不平衡,在这样的条件下又不宜制定一刀切的规则和标准,这就导致了法制统与分的难题。[10]根据上述认识开展的政治体制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一是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确立了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5)强化程序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实际上,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一般都认为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有别。第三,如何将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处理好执政党与最高权力机关、党内民主与党外民主之间的关系。

但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需要以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并落实到政权结构中。[11]详见党的十七大报告。但从现实与直觉来看,我们不知能否看到以及如果能在何时看到布隆迪会达到当前美国的水准。

但从根本意义上,法律移植是一种广义的立法行为,{5}既然是立法,就不得不考虑与一国既有的宪法文本、立法目的和既有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但她毕竟很清楚地指出了: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民主不仅仅是赶集投票,民主齿轮的有效运转需要法治的文化、制度和机构等条件。由此可得:首先,一般而言,民主是一种权力产生和运作方式,相对于人权的保障这一目的,它更具有手段性特征。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了民主解药的论者至少要在立论之前充分考虑到实现民主的困难。

{4}288他认为真正对消除种族隔离起了重大作用的,是之后的民权运动,并且我们也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说明布朗案的判决与民权运动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马丁·路德·金对于消除种族隔离的意义远远大于沃伦[9]。而这些学者的声音之所以没有完全淹没在振聋发聩的声浪中,恰恰是因为他们具有或部分具有前述特性,他们的观点和理论与那些宏大的声音一样,都是宪法星座中的微光,都可能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之道提供光亮,甚至是不可取代的智识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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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什内特认为,宪法有两种:薄的宪法和厚的宪法。作为丰碑,它会记录下自己如何最终和最权威地解决政治问题。因此,最重要的理由和愿景是希望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来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以在根本上保障个人权利。[5]如姜峰把强化对公共权力的民意监控视为被违宪审查所遮蔽的更为重要的权利保障路径

事实上,有些信访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主要是政策制定方面的一些固有缺陷造成的。虽然涉诉信访概念未能经过严格的学术推敲,但根据其使用初衷,结合信访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涉诉信访,专指那些已经或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法院的作为、不作为或者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者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此时,法院如果调解,信访人的预期利益过高,很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三、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中的功能重构由上述可知,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中的功能存在着很多不足,这些不足对实际冲突的化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就必须对其实际功能定位进行重新思考。

对于以上监督内容,法院说明情况后,人大常委会主要关注程序上的审查,即对交办、转办的渠道是否畅通、法院及有关承办人员对交办、转办案件是否予以落实等方面进行审查。即使信访人的诉求不一定能够实现,但是双方可以在这样的平台上实现意见的交流,避免误会和隔阂的生成,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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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遍遍复述自己经历的过程中,当事人不断组织对自己有利的事由,促使听者和自己都被说服。虽然法官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直接接待信访人,答复有关问题。

通过意见的交换,彼此可能会放弃以前坚持的立场,修正自己的诉求,拓宽思路,共同制定出一个彼此都可接受的方案。所以,人大常委会对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转办,虽然在一段时期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释放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却增加了信访案件的解决难度,也增加了当事人重复上访的可能。全国政协办公厅设联络局,挂信访局牌子,其下各省、地市政协也设立信访办。从内容来看,涉诉信访案件既包括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予以受理,也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还有少量的执行异议案件。因此,当普通公民面对司法裁决时,难免出现不理解或难以接受的情况。(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人大常委会接到涉诉信访的案件后,按照程序将案件交办、转办。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行的《信访条例》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界定了信访概念: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将2009年和2003年的上访数量进行对比,上访量已经翻了三番。这样原本通过人大监督,希望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安排,反而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

根据人大常委会现有的信访工作流程,信访问题反映到法院后,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或答复,欠缺一个信访人和法院正式面对面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一)监督的实际效果人大常委会通过交办、转办信访案件的形式对法院进行监督,实际上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流于形式,监督未产生实效。

1972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的批语中,正式在中央文件中使用了‘信访一词,从此以后,‘信访开始成为一个专用词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1991)。因此,在涉诉信访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应当重视表达渠道和互动平台的平衡建设,在注意发挥表达渠道作用的同时,更要关注互动平台的构建,弥补表达渠道的不足,促进矛盾的化解、纠纷的解决。宋心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博士后。在涉诉信访中,人大常委会不应仅仅传递信息,更应当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反映的信访问题的基础上,将信息汇总,再体现出意见综合的功能。

而在交流的平台上,双方各自阐述主张和理由,并反驳对方的观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途径之一。

人大对法院监督是一项宪法权力。所以实际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涉诉信访的重要接访机关之一。

本文的涉诉信访概念就是在上述含义上使用的,仅指各级法院所处理的信访案件,而不涉及公安、检察在内的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并列,都是大信访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不自觉地开始接受和理解对方的想法,会对极化表达起到限制作用。但同时,表达渠道的畅通也可能产生负面效果,即态度极化。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老百姓普遍认为法官是官,所以心中总是充满敬畏。表达的次数越多,自我说服的效应就越强。

人大常委会并不是裁判机构。如果这个渠道仅接受建议和批评,不对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研究,就会使这个渠道的功能减半。

(三)表达渠道与互动平台的平衡一个能够将冲突能量有序引导的制度安排必须注意表达渠道与互动平台的平衡。法官们也很忙,不是总能找到。

但是,上世纪60年代以前,官方文件基本使用的是来信来访的称谓,其信访简称是在70年代出现的。在一次次的信访过程中,他们不断重复自己的遭遇,罗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说服倾听对象的同时,也使自己更加坚信诉求的合理。